粤建市〔2017〕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信用管理为手段,提高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 发挥省级平台作用
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应依法依规认定、采集,及时交换,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集中公开,统一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三、 规范信用信息采集
(一) 优良信用信息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粤建市函〔2017〕253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一)点进行采集,接受公众监督。发现报送虚假优良信用信息的,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省级平台。
(二) 不良信用信息参照《通知》第三条第(二)点采集,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四、 及时报送“黑名单”信息
(一)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报送”的原则,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由我厅通过省级平台集中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原列入部门应及时向我厅报送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由我厅在省级平台相应延长管理期限,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省级平台自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五、 建立申诉与复核渠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渠道,填写《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信息表》(附件2),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于2018年1月2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传真:020-83302269,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由我厅通过省级平台集中公开。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