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招标文件补遗书(第01号)
一、招标文件的澄清
1、招标文件第34页4.3.2.2确定有效评标价中的“(对应保险费费率bx01标≤4.3‰,bx01标≤4.5‰)”
修改为:“(对应保险费费率bx01标≤4.3‰,bx02标≤4.5‰)”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的描述均按此修改为准。
2、招标文件第66页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中的“本条款保证期限:18个月”
修改为:“本条款保证期限:24个月”。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的描述均按此修改为准。
3、招标文件第34页4.3.1注中“注册资本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为准”
修改为:“注册资本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为准,如营业执照未体现注册资本,则以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体现的审核注册资本为准”。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的描述均按此修改为准。
二、投标问题答疑
1、本招标文件第10页投标保证金形式中“现金(银行电汇形式),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因我司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唯一授权投标机构,本次投标我司以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名与投标,故保证金以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基本账户汇出投标保证金。请明确以上操作是否妥当?
答:可以。
2、本招标文件第46页保险费缴纳方式中“2、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被保险工程完成50%,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按预估投保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40%;3、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被保险工程完成并工验收,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按预估投保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20%;”与本招标文件第93页保费新甫京的支付方式“保险合同段的保险责任起始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保险合同段保险单规定支付保险费”。上述两处关于保费新甫京的支付方式的描述不一致,敬请明确保险费新甫京的支付方式;
答:按招标文件第46页相关描述为准。
3、本招标文件第46页保险费缴纳方式中“2、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被保险工程完成50%,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按预估投保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40%;3、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被保险工程完成并工验收,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按预估投保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20%”。根据我司以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项目经验,保险期内遇到三者诉讼案件及大案时,因涉及面广并掺杂多方非保险人原因导致赔付时间长,均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完成在结案时限内完成理赔赔付。建议保费缴纳方式中的第2及第3条修改为:“2、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对已立案的案件(除因诉讼或第三方等非保险人因素导致的未赔付案件)完成理赔赔付,被保险工程完成50%,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按预估投保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40%;3、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完成已立案事件理赔赔付,保险人在结案时限内对已立案的案件(除因诉讼或第三方等非保险人因素导致的未赔付案件)完成理赔赔付,被保险工程完成并工验收,并收到保险人的付款申请后42日内支付按预估投保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20%”。
答: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它说明
本补遗书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书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收到本文件后24小时内,把回执回传招标代理人确认收悉(传真:020-83713041)。
招 标 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17年5月24日
回 执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单位发出的《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招标文件补遗书01号》(共2页,不含回执)已收悉,现签收予以确认。
收文单位: (填写并盖章)
收文经手人: (签名)
2017 年 月 日
1、请在24小时内以传真的方式回复,确认收悉。
2、联系人:叶小姐
电 话:020-83277572-8051 传 真:020-8371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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